本声明是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之要求而提供予本公司的个人客户。
披露义务
(a) 客户需不时向浙商国际提供与开设或维持交易户口有关的资料。同时,有一部份资料是浙商国际或浙商国际的任何其他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守则和规范的要求加以收集的。
(b) 如客户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则浙商国际将无法代理客户开设或维持户口。
(c) 在客户与浙商国际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淅商国际亦会收集客户的资料。
个人资料之使用
使用者︰浙商国际持有的与客户、客户的代理人或客户的担保人(如有)有关的个人资料可根据相关协议用于维护和运营户口、分销的研究、对交易对手实施强制执行,风险评估、遵守浙商国际为符合了解客户并进行尽职调查的要求,以评估客户的投资合适性及用于任何其他直接相关的用途。
浙商国际所持有有关的个人资料将予以保密,但浙商国际可以把有关的个人资料提供给︰-
i. 向本集团提供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行政管理、电信通讯、电脑、付款、打印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ii. 本集团的任何其他公司;
iii. 遵守本集团保密原则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已承诺将上述资料保密的本集团之任何公司;
iv. 客户与之或拟与其进行交易的任何金融机构;
v. 本集团的任何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者与客户相关的本集团权益参与人或次参与人或转让人;
vi. 根据对本集团具约束力的法律要求必须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vii. 经客户明示或默示同意的任何人;
viii. 本集团因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须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及
ix. 因公共利益而必须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
目的
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可被任何使用者用于下列目的:
i. 为客户提供日常运作服务和抵押贷款服务;
ii. 进行信贷检查;
iii.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检查;
iv. 确保客户有可靠的信贷偿还能力;
v. 根据客户的需要设计有关的财务或相关产品;
vi. 推广上述的财务和相关产品;
vii. 确定客户未付或应收款项;
viii. 收回为客户所亏欠的款项或为客户垫付的股票;
ix.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守则和规范的要求,本集团或本集团的任何其他公司须予披露的资料;及
x. 其他要求。
在履行本身的业务活动过程中,浙商国际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客户所提供的或浙商国际其后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获得的客户私人资料与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机构、其他监管机构、公司、公共机构或个人所持的资料进行校对、比较、转换和交流,以便确认该等资料的可靠性。
查阅及修正的权利
在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条款之下,任何人士:
i. 有权查询本集团是否持有客户的资料并有权取得该等资料;
ii. 有权要求本集团更改有关客户的不正确资料;及
iii. 有权查询本集团拥有该些资料的政策和应用范围,并可了解本集团所持有客户私人资料的种类。
要求查阅或修正之通知的联系人
任何人士如欲查询资料或更正资料或查询有关政策和应用范围以及私人资料的种类等资料,请致函:
香港上环德辅道中199号无限极广场17楼1703-1706室
浙商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电邮: info@cnzsqh.hk
浙商国际会因应个别申请作出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