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启动"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自2024年3月1日起开放申请
申请要求:
- 主申请人来港时已年满18岁
- 外国国民、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澳门居民以及台湾华籍居民
- 递交申请前两年净资产至少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并解释合法来源
获许投资资产:
- 股票
-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 债券
-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联交所上市公司债券包括由国家财政部和内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
- 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
- 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政府不时指明由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其他法团、机构或团体
- 联交所上市公司
- 存款证
- 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存款证
- 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
- 投资金额以最低投资门槛的10%(即港元300万元)为上限
- 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存款证
- 后偿债项
- 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后偿债项
-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 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基金(包括交易所买卖基金
- 由获准许经营《保险业条例》所制定类别的保险人发行的证监会认可的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 证监会认可的投资相连寿险计划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注册并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有限合伙基金
- 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
- 非住宅地产
-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业用途非住宅房地产(包括楼花但不包括土地)投资金额以1,000万港元为上限
-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 为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将会成立并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向与香港有入境计划关连的相关公司/项目作出投资
- 新计划申请人须向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
获批流程和入境期限:
1. 向投资推广署提出净资产审查
2. 投资推广署发出符合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
3. 申请人提出申请入境许可,入境处下发原则批
4. 申请人按照新规完成已承诺投资,向入境处递交投资推广署颁发的证明书
5. 入境处给予正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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