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啟動"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
--自2024年3月1日起開放申請
申請要求:
- 主申請人來港時已年滿18歲
- 外國國民、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澳門居民以及臺灣華籍居民
- 遞交申請前兩年淨資產至少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並解釋合法來源
獲許投資資產:
- 股票
-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 債券
-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聯交所上市公司債券包括由國家財政部和內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
- 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債券,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
- 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政府不時指明由政府全資或部分擁有的其他法團、機構或團體
- 聯交所上市公司
- 存款證
- 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存款證
- 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
- 投資金額以最低投資門檻的10%(即港元300萬元)為上限
- 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存款證
- 後償債項
- 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後償債項
-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畫
- 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
- 由獲准許經營《保險業條例》所制定類別的保險人發行的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相連壽險計畫
- 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相連壽險計畫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註冊並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 有限合夥基金
- 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 非住宅地產
-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業用途非住宅房地產(包括樓花但不包括土地)投資金額以1,000萬港元為上限
-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投資組合
- 為支持創新及科技行業和其他有助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的重點行業,新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投資組合"將會成立並由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向與香港有入境計畫關連的相關公司/專案作出投資
- 新計畫申請人須向投資組合投入300萬港元
獲批流程和入境期限:
1. 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淨資產審查
2. 投資推廣署發出符合淨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
3. 申請人提出申請入境許可,入境處下發原則批
4. 申請人按照新規完成已承諾投資,向入境處遞交投資推廣署頒發的證明書
5. 入境處給予正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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